黑龙江绥化 阴阳判决隐匿“职业放贷人”

2024-04-28 17:55:17  来源:
分享到:

文/柳程志 黄晴

2024年4月,黑龙江大地上的春风吹不散陈靖伟心头的寒冰,作为青冈县恒泰陈粮砼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是吉林省知名民营企业家。两次诉讼让他不仅全部的心血可能付之一炬,而让他不安的是,举家负债的压力会成为骆驼身上最后一棵稻草,疾病缠身的陈靖伟认为自己已经陷入了绝境。

恒泰公司是青冈县招商引资企业,公司总投入8200余万元,曾解决了当地近千人就业,公司生产的组合式砼仓(圆囤仓)具有国家专利称号,在东三省覆盖仓储容量累计1100万吨,公司生产的设备市场占有率曾达到50%。

恒泰公司为了公司发展曾发包过建筑工程、因施工期间意外出现资金流短缺,为了保证施工方利益,不得已从民间借贷。令陈靖伟没想到的是所谓的实际施工人和出借人竟然是一个职业放贷人团伙,这些团伙成员个个且都是“贫困人员”。

这些贫困人员通过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将恒泰公司的厂房侵占,通过借款纠纷不仅让陈靖伟背负巨额债务,更让陈靖伟无辜的两个儿子也承担连带责任,在民间借贷纠纷庭审中甚至绥化当地的公务人员居然也明确认可实际资金方替出借人(职业放贷团伙)垫付款项合理,陈靖伟向笔者哭诉,这分明是古代的“印子钱,年年翻;一年借,十年还;几辈子,还不完!”。

\

青冈县恒泰陈粮砼仓制造有限公司

“贫困”放贷人变成“实际施工人”

2013年6月,恒泰公司为建设混凝土仓生产建设项目,陈靖伟用通辽市济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通辽公司)名义与黑龙江省建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安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为宋显忠,工程总价约2000万元。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总价为1500余万元,截至2015年1月6日,通辽公司尚欠付工程款约750万元。

通辽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后,刘汉鹏、曾进、周广斌突然出现,称是宋显忠施工的投资人,要求通辽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其实也是宋显忠向刘汉鹏等人借了款,并不是他们称的投资人。

2016年12月31日,据陈靖伟讲述,曾进带着很多人将陈靖伟围堵在办公室,要求通辽公司、恒泰公司、建安建筑公司在其提前起草好的《补充合同三》上盖章。用来确认通辽公司欠付建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700余万元,其中工程款本金1100万元左右,其余为利息,恒泰公司需要对该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据陈靖伟讲述,当时他被吓坏了,不得已他代表通辽公司、恒泰公司及负责人在落款处盖章,但乙方建安公司落款处空白未盖章,曾进表示拿回去让宋显忠找建安公司签字盖章。但事后陈靖伟才知道合同上乙方处是由曾进、刘汉鹏、周广斌和宋显忠四人签字。因此曾进、刘汉鹏、周广斌由此摇身变成了“实际施工人”。

2017年8月,曾进、刘汉鹏、周广斌与宋显忠四人作为原告向绥化市中院提起施工合同纠纷,要求通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恒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息范围内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权。仅仅用了四个月,2017年12月,绥化中院支持了这些“实际施工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息合计超过2000万元。

阴阳判决呈现  厂房归属他人

曾进等人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债权转让给了曾进控制的绥化一东商贸有限公司。因通辽公司、恒泰公司无力还款,曾进等人申请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工程中的全部厂房价值投入约8000万,评估价格认定了2700万左右,一东商贸公司拍卖所得25201094元与曾进等人的债权本息合计金额一模一样。这个巧合也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

拍卖价格与判决书中价款总额一模一样

据陈靖伟讲述,拍卖前,曾进等人获悉,案涉工程的部分资产被绥化北林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调解给案外人关某等人,因此无法进行拍卖。于是曾进等四人遂提起撤销权之诉,申请撤销关某等人的民事调解书。一审判决驳回曾进等人的诉讼请求,曾进等人不服,上诉至绥化中院。绥化法院先后做出了两份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一份是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曾进等人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份是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曾进等人诉讼请求,该判决是实际上的生效判决,也是这份判决最终推动了拍卖的进行。

但这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让陈靖伟瞠目结舌,“中级人民法院能出现这种错误,根本无法想象,是法官操作的瑕疵还是有人故意改动?”陈靖伟立刻做了相应的证据固定,并向上级部门反映举报,虽然最终中国裁判文书网修改过来,但对于陈靖伟而言,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已经无法信任。

“总书记一直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根本没有感觉到任何公平!法院批准放贷人成为缓交诉讼费的特困人员,拍卖款和债务款一模一样,还出现这么大的乌龙,让我不得不质疑这个案件审理过程是否公平公正!”陈靖伟说。

\
\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存在过的“错误”阳判决 推动拍卖实现的阴判决

让人唏嘘的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缓交诉讼费包括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案件,另外就是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在起诉或上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然而该案件作为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衍生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的曾进、刘汉鹏、周广斌,曾借款给很多人,诉讼却是通过缓交诉讼费申请获得允许,而审批能缓缴交诉讼费的只能是法院的院长进行批示。

\
\

缓交诉讼费申请审批表 涉案人员贫困证明

“胁迫”中产生的借款协议 牵连子女

2015年-2016年期间,为维持公司运营,恒泰公司陆续向绥化当地职业放贷团伙刘汉鹏等人借款,月息5分、7分不等,按国家允许的法定利息,恒泰公司认为基本还清了借款。然而刘汉鹏等人认为没有还清一直向陈靖伟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

据陈靖伟讲述,2017年6月29日,刘汉鹏、曾进等人将陈靖伟从哈尔滨绑架至绥化,胁迫恒泰公司签下《借款协议》《收条》以及《借款协议明细表》,确认恒泰公司2015年-2016年期间12次向刘汉鹏借款合计472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后刘汉鹏将债权转让给曾进,曾进转让给段崇志。

据陈靖伟讲述,他被绑架后,司机向哈尔滨道里分局工农派出所报案,工农派出所派出多位刑警至绥化于2017年6月30日将陈靖伟救出,并在绥化北林区奋斗派出所做了笔录。

据陈靖伟讲述,因曾进等人以陈靖伟子女生命安全威胁陈靖伟,陈靖伟只能放弃了控告,绑架案未能继续侦查。据悉,根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公安机关处的笔录等相应证据并没有留存。

2022年8月,段崇志将恒泰公司及公司股东起诉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诉求恒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2万利息528万共计1000万余元,并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北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恒泰公司给付段崇志472万元本金及利息,法定代表人陈靖伟在174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陈甲、陈乙(陈靖伟的两个子女)各在5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段崇志同时冻结查封了陈靖伟前妻孙某房产,而且不准许孙某在查封房产中居住,导致近70多岁的老人在外租房居住。陈靖伟本人不堪压力突发脑梗,多次住院卧床。他认为职业放贷人要置人于死地,一审判决后他不服,上诉后又在绥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陈靖伟讲述,庭审过程中,刘汉鹏的人提供了7张没有出借人,没有出借日期,没有借款用途、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据”,主张以现金形式向恒泰公司出借了198万元现金,陈靖伟说,一审判决轻易采信了借据的真实性,并认可198万元已经实际交付给恒泰公司且没有对银行流水做核实。然而即便如此,刘汉鹏提供的出借金额也仅仅为418万元,与一审判决认定472万元本金是有不符的。

最让人吃惊的是,庭审中绥化地区的税务人员及信用社等公职人员出庭作证说他们替刘汉鹏等人支付给了恒泰公司借款,据陈靖伟表述,当地政府人员与刘汉鹏关系来往非常密切,甚至参与其中借贷。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作为原告的曾进3起,本息1200多万;段崇志6起,涉案金额本金约693万元。而且曾进、段崇志、刘汉鹏、周汉斌等人经常将债权债务互相转移,以不同的人进行诉讼以规避法律的限定。

\

涉案人员地址高度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的借款属于无效的,而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是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民商审判会议纪要》中规定,未经批准、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如果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一般可以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特别是在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或单位放贷十次以上,而且高额利率,这表明放贷行为具有重复性和营业性。

“他们是一个有组织的团伙,专门通过放高利贷来让企业陷入无法偿还困境,然后再通过诉讼低价取得巨额利润。”陈靖伟告诉笔者,这是一个巨大的圈套,最终目的是让投资者铩羽而归,将投资款无法收回。“这会让绥化的营商环境恶化,让投资者不敢来本地经营投资项目。”陈靖伟说。

\

(责编:x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