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福建省纪委迟耀云书记的一封实名举报信

2024-11-29 21:23:52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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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马尾区副区长林建豪违法违纪给国家带来巨额经济损失,我们多次实名举报,至今无人查处!
尊敬的福建省纪委迟耀云书记:
      您好!
      我门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实名举报马尾区副区长林建豪在琅岐镇安置型商品房香海佳园(二期)项目中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给国有资产造成了不可估量的重大损失。
      一、暗箱操作竞买土地,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香海佳园(二期)项目作为马尾区政府 2019 年重点建设开发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其宗地位于琅岐岛平安路西侧,商业街南侧,闽江佳园北侧,土地面积达 96.77 亩。在 2019 年 4 月 23 日该项目土地挂牌上市之际,林建豪作为主管该项目的副区长,本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竞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然而,他却利用手中的职务之便,暗箱操作竞买劝退他人,最终由他操控的刘文瑞、王晓辉、单伟(联合竞买人,后三人成立福建岐瑞置业合伙企业)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竞得该土地。据查,刘文瑞在岐瑞公司占有 44.55% 股份,林建豪、林建中兄弟俩人占刘文瑞股份中的 12%(具体待查)。由于林建豪在项目中存在特殊的利益关系,此后该项目所有重大事项均有他的影子在背后操纵指使。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林建豪的所作所为,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公然践踏,严重破坏了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违规要求提前支付回购房款,涉嫌挪用侵占贪污公款
      根据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刘文瑞、王晓辉、单伟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为 28550 万元,分为两期支付(2019 年 6 月 5 日前支付 50%;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 50%)。同时,合同明确规定全部土地出让金支付完毕后,才可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且工程形象进度经不动产交易中心核实具备申请预售条件后,征收单位和土地中心才能向受让人支付购房款。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岐瑞公司在理应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的 50% 土地出让金尚未交齐的情况下,便向土地相关部门要求支付购房款。这本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但林建豪却利用其主管副区长的身份之便,以区政府名义下文要求土地发展中心与岐瑞公司对接办理购房事宜,导致马尾区土地发展中心提前支付了 7700 万元回购款给岐瑞公司。这种行为明显是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侵占公款为自己谋取私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林建豪的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空手套白狼侵占国有资产,性质恶劣
      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岐瑞公司应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将第二笔 50% 的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主管部门,但岐瑞公司根本无力支付全部款项,只是从他处借了 7700 万元支付给财政土地专户,还拖欠 6575 万元没有缴纳。然而,随后土地发展中心又以支付购房款名义将此 7700 万元转回岐瑞公司,之后岐瑞公司又用此款的 6575 万元缴纳补齐了剩余土地出让金。这一系列操作实际上是岐瑞公司用国家的钱补交了自己应该用自有资金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一种典型的空手套白狼的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林建豪作为这一过程的幕后策划者和操控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他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四、操纵违法发放贷款,导致项目停工烂尾,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2020 年 8 月,岐瑞公司因资金紧张,急需申请银行贷款解决工程建设费用,便以该项目的土地证及部分安商房作为抵押物向海峡银行申请贷款。然而,由于国家政策明文规定安商房的土地不能抵押、不能贷款,福州市不动产中心拒绝给予出具证明。此时,林建豪作为主管土地部门的副区长,本应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秩序和国有资产安全,但他却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强硬施压给马尾区不动产中心,要求必须出具证明材料。马尾区不动产中心迫于林建豪的压力,无奈向海峡银行出具了相关不动产证明,致使岐瑞公司如愿取得海峡银行 1.5 亿元贷款。但在此之后,岐瑞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仍然缺乏资金,最终导致该项目停工烂尾,给国家资产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林建豪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违法发放贷款罪,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他的这一行为不仅给国有资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林建豪在香海佳园(二期)项目中的种种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证据确凿,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恳请领导能够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地查处此事,依法追究林建豪的法律责任,追回国有资产损失,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净化政治生态,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的环境。
      实名举报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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