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宝塔区一施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涉嫌瞒报?

2021-09-18 07:52:44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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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宝塔区新建市区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项目E PC总承包
       建设单位:延安市宝塔区畜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延安延鸿建筑有限公司
       施工地点:宝塔区南四十里铺村
       据知情者向媒体反映:2021年6月25日约15时,该工地泥浆车作业时输管绷开、将50岁的民工候恵兵蹦倒,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住宝塔区冯庄乡东沟村人,出现事故后该工地经协商赔付死者家属123万元私了,于7月23日安葬于死者本村山上。
      7月28日上午媒体工作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到死者生前工友已证实此事。属地监管权柳林镇政府,宝塔区应急管理局是否知情?

 关于施工安全的制度保证体系中,日常管理制度包括:(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安全生产验收制度;(3)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4)安全隐患处理和安全整改工作的备案制度;(5)异常情况、事故征兆、突然事态报告、处置和备案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置、分析和备案制度;(7)安全生产信息资料收集和归档管理制度。施工安全是否严格按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呢?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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