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永清致山西省武乡县委贺思宇书记一封实名公开反映信

2023-10-26 10:16:44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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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峥主政的武乡县人民法院究竟是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盾牌?还是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为何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高峥作为一院之长,她的党性、原则、使命、初心哪里去了?

       尊敬的贺思宇书记:您好!
       农业合作社在国家振兴乡村经济建设,提高农民经济收入,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保护、提供发展环境的文件与政策。但作为武乡县法院院长的高峥,及董新民、姚卓征两位法官,却藐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充当严重涉嫌犯罪的武石投资公司的“打手”及“白手套”。利用“枉法”判决、“枉法”裁定,擅用“执法权”对被武乡县委、县政府评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长治市委、市政府评为:“先进专业合作社”,山西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十佳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国家评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国50佳合作社”等。我武乡县三里湾种植合作社的财产、账户反复被多次查封冻结,直至无法经营,导致投资人两千多万元辛苦血汗投资款几乎付之东流。给合作社、农户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估量、无法弥补。更为严重的是,竟敢打着人民法院审判机关的“招牌”,利用“判决书”的形式,公开包庇、纵容武石投资公司违法犯罪的行为,利用“执行裁定”的形式,明目张胆为其执行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该目无党纪国法,毫无底线原则,“老子天下第一”的行为,不仅仅坑害了我合作社,更为严重的是破坏了武乡县的政治生态及执法环境,并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对此,由于高峥主政的武乡县法院,门难进、人难见,见高峥院长更是难于上青天。无奈,我们只好先后八次到武乡县县委、政法委找主要领导反映此情。
     
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对此非常关注与重视,其中两次通知审理武石投资公司以同一事实、同一借款合同的证据、同一案由“一诉三家”的董新民、姚卓征二法官到政法委,就他们做出的“阴阳”判决提出的质疑进行答复:
      
第一、原告(武石投资公司)于2021年、在同一时间、以同一事实、同一“借款担保合同”作为证据,在你院“一诉三家”。你院以同一案由“0429”,同时对“三家”进行了审理,但所做出的三份判决却出现了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结果。115号、118号两份判决书中认定武石投资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不但非法,而且是无效合同!114号判决书中却认定该“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三份判决均是同一原告、同一案由、同一证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阴阳判决?
       董、姚二法官答:“114号判决书有在借款担保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我们以此调解协议认定借款担保协议合法有效”。
      
对此答复,我们提出了三点质疑: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是无效的,在无效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的任何协议,均是无效的,这是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难道你们作为法官,连这一法律常识也不懂吗?这是其一。
       其二、况且,我合作社与武石投资公司达成的执行调解协议,是在贵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被迫违背意愿所签!
     
其三、这次114号判决、判令是武石投资公司第二次重新诉讼的。2018年的审理,你们在审理中未发现查明武石投资公司的“借款担保合同”是非法无效的,但这次你们二人审理114号、115号、118号可是同时进行审理的啊。已经发现三份担保借款合同,均是非法无效合同,为何却在114号判决书上还要认定“合法有效”呢?这是为什么?
      
对此,董、姚二位法官无言以对,不能依法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二、你们在115号、118号两份判决书中的两次本院认为部分均分别共同认定:“原告武石投资公司未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以赚取高额利息,除了本案债务人汇宝公司外,原告武石投资于2013年9月至12月间,分别向山西槐安煤业有限公司、三里湾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十余家企业和自然人出借资金,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在整个资金出借过程中,借款担保合同、借据、收据等高度程序化,仅需填写借款人姓名和金额等主要内容即可,亦可反映出原告以借贷为业的营业性特征,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你们通过审理对武石投资公司放贷所得出的认定,均是非法经营罪法定的具体犯罪特征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你们二人明知你们审理此案已发现武石投资公司,民事诉讼中已涉嫌刑事犯罪,为何不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且还要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对其刑事犯罪案件还要进行民事判决,这是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是其一。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你们115号、118号判决书对武石投资公司放贷行为的认定,非法放贷所得的利润绝对是法定的“赃款”。你们对武石投资公司的违法所得的行为,既不依法向政府有关机关移交,对其依法进行没收、处罚,反而还要把其违法所得“赃款”强制执行给犯罪嫌疑人,这又是何行为?你们又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对上述的三点质疑,也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董新民、姚卓征两位法官更是羞愧难当、无言以对。

       最终,勉强答复,我们的判决虽然是错误的,长治市中院也进行了“维持”。对此,我们又提出如下质疑:
      
一、中院是在你们错误判决的误导下进行维持的!谁错谁去纠正,你们武乡县法院不去纠正?谁去纠正?难道你们尿了床,让我们给你晒被子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你们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并认定武石投资公司的放贷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你们不去报案、交办?让谁去报案、交办?法院作为审判执法机关,你们的职能职责哪里去了?
     
对此质疑董、姚二位法官更是无言以对。
     
最终我们在政法委领导主持的对接会议上强烈要求:政法委及武乡县法院应本着有错必究,有罪必究的原则,立即解除对我合作社的全部查封措施,并将所谓的申请执行人武石投资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移送纪检、公安等机关进行立案查处,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董、姚二位法官当即表态,对此,他们当不了家,做不了主,一切均得高峥院长当家做主。
      
其后,县委贺书记、政法委两位李姓正副书记亲自直接给高峥打电话,要求其依法正确对待处理“此事”。
      
据可靠信息了解到,政法委就“此事”召开公、检、法专题会议,高峥在法院及其嚣张地叫嚣“法院不去参加,他们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加以拒绝!导致政法委试行的三家领导专题会议无法进行!
     
由此可见,作为武乡县法院一院之长的高峥目无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组织规矩、藐视武乡县委,藐视武乡县政法委的“无人敢惹,无人敢碰”的“霸气”到了何种程度?
     
此后,在武乡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诚意耐心的指导下,我合作社新旧投资人为了武乡县整体的社会和谐稳定,为了维护武乡县委、县政法系统的形象,四处筹借了62.389万元资金,打到武乡县法院指定的账户上,将所借款项“本金”全部彻底还清,并向法院提起:解除对我合作社一切查封措施,裁定终结本执行一案“执行异议申请书”。
     
武乡县法院院长高峥不但没有将武石投资公司的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收缴非法所得、罚款,反而以晋0429民初114号判决书、04民终106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关于异议人所诉(2021)晋042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主张异议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等为由,并错用法律条款,驳回了我们的异议申请。
      
高峥主政法院的这一裁定,不仅是一错再错的裁定,而且纯属践踏法律、玷污人民法院的“裁定”!纯属继续延伸对我合作社进行摧残迫害的裁定!纯属继续保护纵容武石投资公司扰乱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的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在我县继续疯狂作案的裁定!纯属继续为非法经营犯罪分子收缴“赃款”的裁定!纯属为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诉的裁定!
      
此裁定天理不容、法理不容!党纪国法不容!
     
高峥主政的武乡县法院可是维护公平正义、法律尊严的人民法院啊!高峥怎能把神圣的人民法院当做保护、纵容武石投资公司、为非作歹、犯罪的天堂呢?试问高峥:你的党性、使命、初心哪里去了?你究竟收取了武石投资公司老板多少“黑心钱”?
     
“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是否你这个一院之长带坏了整体一个法院?你的独断专行,不但影响了武乡县法院的形象,败坏了党风,而且,直接影响到武乡县委、政法委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高峥院长、董新民、姚卓征的行为严重触犯了上述《刑法》条款之规定。并且犯罪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尊敬的贺思宇书记:下边查处总比上边查处好,自己查处总比别人查处好,望您本着为党负责,为武乡县委负责,为武乡县政法委负责,为武乡县人民负责,为我三里湾合作社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责成纪检、监察、检察院对高峥、董新民、姚卓征三人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并责成公安机关对武石投资公司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进行罚款、依法没收财产,责成武乡县法院立即对我合作社的所有查封进行依法解除!并由武石投资公司及武乡县法院直接办案负责人赔偿“由此”给我合作社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便修复武乡县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庄严、公平、正义的形象!以便确保武乡县政治生态的纯洁性!
      此次以网络形式向您进行公开实名反映,实属无奈!实属武乡县法院院长高峥所逼!因本人已被逼到走投无路之绝境!
      实名反映人:武乡县三里湾种植合作社  暴永清
    
身份证号码:140429196307203615
    
联系电话:15935503468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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